1.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規;領導、監督、檢查全縣公安工作。
2.研究、制定、部署全縣公安工作計劃、實施方案和措施,積極探索符合我縣實際的公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,不斷加強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。
3.掌握全縣影響穩定、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,分析形勢、制定有關對策并負責組織實施。
4.組織、領導偵查工作,參與偵查或直接承辦各類刑事案件偵查工作,協調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、突發事件、恐怖事件和重大治安事故。
5.負責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,依法管理戶口、居民身份證、槍支彈藥、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。
6.負責維護城鄉道路交通安全、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、駕駛員管理等工作。
7.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禁毒、緝毒工作,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。
8.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工作。
9.在全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、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。
10.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,負責全縣公安信息技術、刑事技術及行動技術建設。
11.制定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裝備、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劃、制度。
12.承擔對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,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。
13.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,組織、領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,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。
14.承擔縣委、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